|民案|買到中古車調表、里程數不實,能求償嗎?二審促成車商收回車輛、給付13萬4千元

💡買中古車後才發現里程數和過往檢驗或維修紀錄對不上,甚至懷疑車輛曾被調表,車商卻拿出「現況交車」條款表示不負責,消費者就只能認賠嗎?
➡︎ 不一定。關鍵仍要回到買賣契約如何記載里程數、車商曾如何介紹車況、瑕疵是否在交車前已存在,以及相關資料能否證明賣方知情或未揭露重要資訊。
法律諮詢顧問王聖傑律師與團隊曾辦理一件中古車里程數爭議。當事人買車後發現里程數疑似遭調整,向車商求償,第一審未獲有利結果。
👨🏻⚖️團隊重新檢視交易資訊與里程紀錄後提起上訴,主張不能只憑契約上的「現況交車」幾個字,就把所有未揭露的里程風險都交由買方承擔。案件最後在第二審法院以訴訟上和解方式解決,車商同意收回車輛,並依和解條件給付合計新臺幣13萬4,000元。
一、案件經過:買車後才發現里程數有落差
當事人向中古車商購買自小客車,交車後才發現車輛儀表顯示的里程,與可查得的過往紀錄有明顯落差。里程數並不是無關緊要的數字。它會影響中古車的市場價格,也關係到車輛使用程度、保養週期與後續維修風險。當買方懷疑里程數曾經被調整,爭議就不只是車子目前能不能開,而是交易時取得的車況資訊是否正確、完整。
當事人因此向車商主張權利。不過,一審判決未支持當事人的請求,並以買賣契約記載「現況交車」作為判斷的重要理由之一。對一般買方來說,這樣的結果容易讓人以為只要合約有這四個字,車商就可以不必再負任何責任。
二、二審的攻防重點:專業車商是否能查到車輛過往里程?
王聖傑律師與團隊在二審沒有只重複「買方覺得受騙」的主張,而是把爭點拉回車輛歷史紀錄及車商的專業角色。
我方主張,中古車商在收購、估價及銷售車輛時,對車況資料的掌握能力通常不同於一般消費者;如果透過車籍、檢驗或維修資料可以發現里程數曾經出現異常,車商是否查核、知道哪些資訊,以及是否向買方充分說明,都可能是判斷責任的重要因素。
換句話說,買方簽下「現況交車」,不當然就表示買方已經知道車輛的實際里程,也不必然表示買方同意承擔所有未被告知的重大資訊落差。若車商曾以特定里程數招攬、在契約中對里程作出保證,或明知➠車輛里程異常卻故意不告知,仍須進一步檢視契約條款、雙方說明與客觀紀錄,不能只憑一段概括文字結束討論。
三、案件結果:車商收回車輛,和解給付合計13萬4,000元
⚠️本案進入第二審後,雙方在法院達成訴訟上和解。
依和解筆錄,車商同意收回車輛,並給付合計新臺幣13萬4,000元;給付安排為交付車輛時先支付10萬元,車輛辦理過戶時再支付3萬4,000元。筆錄並將相關年度牌照稅及過戶行政規費納入約定金額範圍。
必須說明的是,本案是透過法院訴訟上和解結案,並不是第二審法院作成實體判決認定車商調表,或判決車商依法應負賠償責任。和解成立後,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但它不是法院對爭議法律問題作成的判決見解,也不能直接推論其他中古車案件一定會得到相同結果。
➠對當事人而言,一審不利並不代表案件就沒有再檢視的空間。二審是否能重新整理契約文字、追查里程資料、具體說明車商的查證能力與資訊揭露情形,並提出可執行的解決方案,都可能影響雙方是否願意在法院和解。
四、中古車買到調表車,法律上可以主張哪些權利?
🚨依《民法》第354條 ➠
出賣人原則上應擔保買賣標的在危險移轉時,沒有減少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若車輛真實里程與交易呈現的資訊有重大差異,可能涉及車輛價值或買方交易判斷;但是否構成法律上的瑕疵,仍要依實際里程落差、契約內容、車況及證據判斷,不能只看儀表數字不同就直接認定賣方必然負責。
若依法成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方可能依《民法》第359條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解除契約如果依情形顯失公平,則可能只能請求減少價金。若賣方曾保證車輛具有特定品質,或故意不告知瑕疵,買方另可能依第360條請求損害賠償。至於賣方以契約特約排除或限制瑕疵擔保責任的情況,《民法》第366條規定,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該免責特約無效。
買方還要留意通知與期間問題。
🚨依《民法》第356條 ➠
發現瑕疵後應從速通知出賣人;如果是一般檢查不容易發現的瑕疵,日後發現時也應儘快通知。第365條則對依瑕疵擔保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設有行使期間。原則上,買方依第356條通知後六個月內未行使,或自交付起經過五年,相關權利會消滅;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六個月的限制不適用。個案仍須分辨請求權基礎與起算方式,不能只依網路上的單一期限說明自行判斷。
五、契約寫「現況交車」或「不保證里程」,就一定不能求償嗎?
➡︎ 不一定,但也不能反過來說所有免責條款都當然無效。
■ 首先要看契約寫的是概括的「現況交車」,還是明確記載表顯里程、是否擔保里程與實際里程一致;
■ 其次要看車商在廣告、銷售對話及契約中是否作過其他說明或保證,也要查明賣方是否知道里程異常而未告知。
行政院公告的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要求記錄交車時碼表里程,並讓雙方選擇是否擔保車輛里程與現況里程一致;如果這一欄沒有勾選,公告規定視為擔保。這代表中古車交易的里程數不是可以完全不寫、只以「現況交車」概括帶過的資訊。不過,如果契約有明確勾選不擔保里程,該選項及其背景就必須一併檢視;若賣方另有故意不告知、虛偽說明或其他保證,仍可能產生不同法律效果。
若交易屬於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的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要求條款本於平等互惠,條款有疑義時應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第17條則規定,主管機關公告的應記載事項即使未寫入契約,仍構成契約內容,違反公告的不得記載事項者,相關條款可能無效。實際能否適用,仍要確認賣方身分、交易型態及契約內容。
六、發現疑似調表,先保存哪些資料?
■ 第一,保存買賣契約與附件,特別是交車時碼表里程、是否勾選擔保,以及有沒有「現況交車」、「里程數僅供參考」等條款。不要只保存契約首頁,車況表與勾選欄往往才是爭議核心。
■ 第二,保存車商廣告、網站刊登內容、通訊軟體對話、簡訊、錄音或其他銷售資料。若車商曾明確表示「里程保證」、「實際里程」、「原廠里程」或「沒有調表」,這些內容都可能與契約解釋及責任判斷有關。
■ 第三,儘快調取可以取得的客觀紀錄,例如監理檢驗里程、原廠保養紀錄、維修單據、車輛來源文件及交車前的檢查資料。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也提醒,消費者可以使用監理服務APP查詢監理單位驗車時記錄的最近里程資訊,與車輛儀表顯示數字比對。
■ 第四,發現疑義後應盡快以可留存紀錄的方式通知車商,清楚說明里程落差、發現時間及要求處理的內容。若需要鑑定或維修,應先留存車況照片、檢查報告與費用單據;在證據還沒有整理前,貿然出售或大幅修理車輛,可能讓日後釐清原始狀況更困難。
七、法律諮詢顧問的案件處理觀察
中古車里程數糾紛,不能只靠「合約有寫現況交車」或「我買車時不知道」這兩句話決定結果。有效的主張需要把契約、里程歷史、銷售過程、車商收車時可能掌握的資訊,以及發現問題後的通知與處理時間連結起來。第一審不利時,也應先檢視判決如何解釋契約、哪些證據尚未被充分說明,以及第二審是否還有合法提出或補充主張的空間。
💡本案由王聖傑律師與謙聖團隊處理,在第一審結果不利後,改以車商專業查證能力與里程資訊揭露義務作為二審攻防重點,最終促成車商收回車輛並依約給付。
這是個案和解成果,不代表所有中古車調表爭議都能解除契約、拿回相同金額或達成相同結果。若您遇到買到中古車、二手車里程數不實、調表車或車商以「現況交車」拒絕處理的問題,建議儘早備妥契約、廣告與里程紀錄,讓律師依個案評估可能的求償方式與法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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