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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獲無罪

  • 14小时前
  • 讀畢需時 4 分鐘

【被誣賴販賣毒品怎麼辦?法律諮詢顧問王聖傑律師團隊,助您贏得無罪判決!】


在刑事案件中,毒品販賣無疑是極其嚴重的罪名。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者,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旦被定罪,不僅意味著漫長的牢獄之災,更將徹底改變一個人的人生軌跡。然而,即使面對檢察官的強力指控與看似對己不利的證據,專業且經驗豐富的律師團隊,依然有機會透過精密的辯護策略,為當事人爭取到無罪的清白。法律諮詢顧問的王聖傑律師團隊,正是您在毒品案件中的最佳後盾。


一、案件背景:一場來自共犯指控的風暴

本案的起點,源於一場警方的查緝行動。警方在B先生與C先生身上查獲了101顆第三級毒品搖頭丸。為了爭取減刑的機會,B先生向檢警供稱,這些毒品是向一位暱稱為「小捷」的人購買的,而檢方經過調查後,認定我們的當事人A先生就是「小捷」,並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的販賣第三級毒品重罪將他起訴。

對A先生而言,這無疑是晴天霹靂。檢方的起訴書描繪了一個清晰的交易場景,指控的核心幾乎完全建立在B先生這位「共犯」的證詞之上。在這種極度不利的開局下,A先生與他的家人找到了專精刑事毒品案件的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並委託由王聖傑律師所帶領的專業律師團隊為其辯護,希望能在一片絕望中找到一線生機。


二、我們的辯護策略

王聖傑律師團隊如何從證據的裂縫中,鑿開通往無罪的道路

承接此案後,法律諮詢顧問的王聖傑律師團隊深知,本案的關鍵在於B先生證詞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足以支撐其說法的「補強證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揭示了兩大核心原則: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這意味著,單憑一位共犯的指控,並不足以將一個人定罪。我們的辯護策略,便是圍繞這一核心原則展開,透過層層詰問與細緻的證據檢視,徹底動搖檢方指控的根基。


三、我們的辯護要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挑戰證人證詞的矛盾與瑕疵:我們在法庭上反覆詰問B先生,使其證詞中的矛盾之處一一浮現。例如,關於交易的聯絡過程,B先生時而稱是透過中間人聯繫,時而又說是直接與A先生約定;關於交易金額,其說法也與A先生在偵查中受誘導的陳述不符。這些前後不一的陳述,嚴重削弱了其證詞的可信度。

2.質疑證人的指認能力:在我們的追問下,B先生最終在法庭上承認,由於交易當時是夜晚,且在車內光線昏暗,他其實「並沒有看清楚對方的長相」。這一點至關重要,因為它直接證明了B先生無法百分之百確認,當時與他交易的人就是我們的當事人A先生。

3.凸顯證人為求減刑的利己動機:我們向法官明確指出,B先生身為毒品案件的被告,其供出上游的行為,是為了換取法律上「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寬典。在這種強烈的利己動機下,其證詞的真實性本身就存在巨大的疑問,極有可能為了脫罪而做出不實指控。

4.強調客觀證據的全面缺乏:除了B先生的單一指述外,本案完全沒有任何客觀證據可以佐證A先生涉案。王聖傑律師團隊向法院強調:

■  通訊紀錄付之闕如:檢警無法提出任何A先生與B先生討論毒品交易的LINE對話紀錄或通聯譯文。

■  缺乏科學物證:查獲的毒品包裝上,完全驗不出A先生的指紋或任何生物跡證。

■  沒有間接環境證據:案發地點周邊的監視器畫面、或A先生的手機基地台位置,均無法證明他當時出現在交易現場。


四、判決結果

法院採納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見解,宣告A先生無罪!

經過法律諮詢顧問鉅細靡遺的辯護,法院最終全面採納了我方的主張。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明確指出,B先生作為購毒者,其證詞本就存在瑕疵,且前後矛盾,更重要的是,檢方未能提出任何「補強證據」來證實其證詞的真實性。在缺乏客觀物證,且唯一證人證詞不可採信的情況下,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無法形成A先生有罪的確信。

➙最終,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之規定,莊嚴宣判:A先生,無罪。

這個判決不僅是A先生個人的勝利,更是對刑事訴訟法嚴格證據原則的堅持。它告訴我們,即使身陷販毒重罪的指控,只要能夠找到專業的律師,細心剖析案件的每一個細節,找出證據鏈的薄弱環節,就有機會洗刷冤屈,重獲清白。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正深陷毒品案件的困擾,請不要輕言放棄。每一個案件都有其獨特的突破口,每一次危機都可能成為轉機。請立即聯繫法律諮詢顧問,讓專精毒品辯護的王聖傑律師團隊為您進行深入的案情分析,制定最有利的辯護策略,捍衛您應有的權利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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