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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離婚官司該怎麼處理?獲勝訴

  • 作家相片: 魏小雯 謙聖
    魏小雯 謙聖
  • 9月11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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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件案件中,我們法律諮詢顧問受託為原告代理人,協助提出離婚訴訟。最終,法院判准離婚,並肯認我們的法律主張。本案展現了我們團隊在處理離婚案件上,如何善用法律條文與實務判決,爭取當事人的最大權益。


一、案件背景

本案雙方於某年結婚,婚後並未育有子女。自某日起,雙方經常發生爭執,某年底爭執加劇,最終原告於某年初搬離住所,自此雙方分居超過兩年。分居期間,雙方多次就離婚協議、財產分配等細節進行討論,但未能修復感情。

★原告遂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離婚訴訟。


二、法院見解與完整引用

法院在本案中,除了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更援引憲法法庭與最高法院的重要判決,強調婚姻自由與重大事由的判斷標準:

「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下稱系爭規定)。其中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之(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其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效而無回復之希望,意即依客觀標準,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又如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既未有法律規定限制有責程度較重者解消婚姻之自由,雙方自均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規定請求離婚,而毋須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同此意旨)


三、法院理由

💡法院認定:雙方分居已逾兩年,婚姻存續期間超過四分之一的時間處於分居狀態。

分居前雙方已多次以訊息討論「離婚協議書」與「財產分配」,可見婚姻破綻早已存在。被告主張原告外遇生子,但法院認為即使此事屬實,雙方婚姻破綻在此之前已經形成,外遇僅是「加深」破綻,而非破裂的唯一原因。

因此,法院認定婚姻確已難以維持,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准予離婚。


四、判決結果

准予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案件啟示

這起案件告訴我們:分居期間與婚姻破綻的累積 是法院判斷離婚的重要依據。


💡即便雙方互有責任,只要婚姻破綻已達「任何人皆無法維持婚姻意欲」的程度,法院仍會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准予離婚。

外遇等事件固然會被考量,但若婚姻在此之前已破裂,外遇並不會成為阻卻離婚的唯一因素。


六、法律諮詢顧問的專業

本案是法律諮詢顧問在離婚訴訟上的成功案例之一。我們擅長:

1、爭取判准離婚

2、婚姻破綻之證據整理與主張

3、善用憲法法庭與最高法院見解,強化離婚請求的正當性

➙離婚案件往往涉及情感與法律的糾葛,唯有透過專業律師的協助,才能在訴訟過程中保障權益,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如果您正面臨婚姻無法維持的困境,請立即與法律諮詢顧問聯繫,我們將以最專業的態度與豐富經驗,協助您走出困境,重獲新的人生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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