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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最高法院認定對話紀錄不足以證明直接故意!!法律諮詢顧問成功判決被引用近2000次

  • 作家相片: 魏小雯 謙聖
    魏小雯 謙聖
  • 4月15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洗錢罪是否成立?對話紀錄、故意認定、不法所得沒收全解析|法律諮詢顧問


在面對洗錢罪指控時,很多當事人會問:「我只是代收轉帳,有被懷疑,但沒有明確知道是詐騙,這樣算犯罪嗎?」這正是現行洗錢防制案件中,最重要卻也最容易被忽略的關鍵爭點。


本所近期處理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97號判決」,成功為當事人上訴最高法院並取得發回更審的結果,不僅在法律實務界引發廣泛討論,該判決內容更已被司法機關引用超過1863次,顯示出法律諮詢顧問在洗錢與詐欺案件的專業度,獲得高度肯定。

【案件簡介】關鍵兩大爭點:


一、對話紀錄是否能證明直接故意?

許多洗錢案件來自於被指控為「人頭帳戶」或「車手」,而證據多半來自LINE、Messenger、Telegram等對話截圖。但我們成功指出:

懷疑 ≠ 明知;驚訝 ≠ 故意

如果對話紀錄中只是出現類似「這個會不會是詐騙啊」、「你們這樣不會有問題嗎」等語句,不能直接推論當事人具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直接故意。

本所律師團透過精準分析當事人對話紀錄內容,說明其主觀認知並非確知而是疑惑或被誤導,成功說服最高法院:原審未充分論述當事人「是否具備直接故意」,構成審理疏漏。


二、不法所得應適用哪一條法律沒收?

在洗錢罪中,很多人被告後才發現:帳戶裡的錢不只會被凍結,還可能被沒收。

但重點是,法律上對於「要沒收哪些財產」其實有很嚴格的規定,必須明確符合以下要件:

• 確實來自犯罪(不法所得);

• 具體可證為洗錢之標的;

• 並依法定程序處理(如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

本案中,我們主張:不能僅因資金流動與他案有所重疊,就推定是「共同犯罪的不法所得」予以沒收,必須建立在客觀與主觀的雙重要件基礎上。


(一)、【最高法院見解】支持我們的辯護主張

最高法院明確指出:

 1. 對話紀錄若未能充分說明被告明知該筆財產屬不法所得,不得推定其有直接故意。

 2. 對於不法所得的沒收,應嚴格依照洗錢防制法程序與要件,不得逕以職權推論資金即屬於犯罪所得。

★因此裁定發回更審,要求原審法院重為審理。


(二)、【這個判決有什麼重要性?】

• 本判決已被引用超過1863次,成為實務上釐清洗錢罪故意認定與沒收依據的重要指標性案例

• 明確提醒檢警與法院:不能用「有點懷疑」就當成「一定知道」

• 為許多遭誤判為共犯的無辜帳戶持有人、車手、資金轉移者爭取到更公平的審判機會


(三)、【洗錢罪不是你想像的那麼單純】

如果你正面對類似情況→

• 被控帳戶涉及詐騙資金轉帳

• 對話紀錄中雖有懷疑但非明確知情

• 被法院或檢警直接認定「明知」是洗錢而起訴

• 財產、帳戶已遭凍結或預備沒收

★這些都不代表你就是有罪!很多時候,只是法律理解與操作上的錯誤,導致被誤判。


(四)、【你需要專辦洗錢罪與詐欺案件的律師團隊】

法律諮詢顧問擅長處理以下案件:

• 洗錢罪辯護(含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8條)

• 詐欺共犯誤判案件

• 人頭帳戶、車手案件

• 資金凍結、不法所得沒收抗辯

• 直接故意/間接故意之主觀認定爭議

★我們擁有多件最高法院成功上訴判例,並在實務界獲得高度肯定。


【免費電話諮詢】讓專業律師第一時間為你解惑

法律諮詢顧問,專辦洗錢與詐欺案件,全台支援,快速應對。

案件不是不能救,是要找對方法、找對律師。我們在你身邊,與你一起爭取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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