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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逃通緝犯可以拒絕驗尿嗎?

2021年7月21日
讀畢需時 2 分鐘

已更新:2021年10月5日



【毒品律師來開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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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逃通緝犯有吸毒前科,可以拒絕警方驗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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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春曾因竊盜案件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但未按時報到入監執行,而遭通緝在案

某日,小春遭警方盤查,被發現是竊盜通緝犯

且在查證小春背景資料時

發現小春有毒品的相關前科

⁡

故向小春表示: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05-2 條的規定

警方可以採集你的尿液,請你配合驗尿」

⁡

小春則因近日有吸食毒品安非他命

不願意讓警方驗尿

⁡

Q.

這種情況下,小春是否可以拒絕配合警方驗尿?

⁡

A.

依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年審訴字第 2020 號刑事判決可供參照

「準此,茲被告因另案通緝於遭逮捕後以迄採尿之前

既無任何事證足認其有施用毒品

換言之,即被告沒有自白

亦未經扣得任何與毒品關之證物

業見前述,至雖是毒品通緝且曾有毒品前科

然此咸屬通 緝前已矣、過往之事例

尤無從藉此證立其於遭緝獲前

之近期內仍有施用毒品之舉

復此並為淺顯易明之理,誠不待累詞贅言

因之,在此毫無任何偵查端緒湧現

欠缺客觀實據可憑認猶有一定嫌疑之情況下

洪員要無從引用前揭規定資

為對被告行尿液強制採驗之依據……。

上揭警製採尿同意書

採集之尿液及奠此衍生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都應排除而無證據能力,均不得援為本案之證據。」

⁡

參照上開法院判決可知

被逮捕之人雖有毒品的前科素行

但若無事證足認被逮捕之人有施用毒品

則警方仍不得強制驗尿

因此,本案小春可以拒絕警方配合驗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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