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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被騙了!有前科也不能隨意被搜索!

2021年6月19日
讀畢需時 2 分鐘

已更新:2021年10月6日



【刑事律師來開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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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案例者,可以拒絕警察攔查搜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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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小春騎乘機車通勤上班時

因違規闖紅燈而遭到警方攔查

警方查閱小春資料,發現他有毒品相關的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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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便向小春表示: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我可以查證你, 所以請你配合!」

要求小春打開機車置物箱,讓警方查看有無任何違禁品。

⁡

Q.

小春這時可以拒絕打開機車置物箱嗎?

⁡

A.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

雖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

得對於在場人員『查證其身分』

仍應符合所定要件

倘欲基於司法警察(官)之身分蒐集犯罪事證

對於在場人員之身體、物件

電磁紀錄、住宅或場所為搜索、扣押處分

仍應依警察法第九條第四款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款之規定

遵循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及扣押之規定

並依其具體情形,由法院予以事先或事後之審查

非謂因有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而得規避

其若非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

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規定

本於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原則

判斷其證據能力之有無 。」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6562 號判決意旨參照)

(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8 年交上易字第 18 號刑事判決可供參照)

⁡

根據上開法院判決可知

查證身分與搜索是不同的執法行為

若要打開民眾的機車置物箱,應屬搜索行為

司法警察應事先取得搜索票,始得為之

⁡

本案情形中,司法警察因未取得搜索票

縱使司法警察可以查證小春的身分資料

但仍然不能強制小春打開機車置物箱

因此依法,小春是可以拒絕打開機車置物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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