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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給探視孩子!小心失去監護權!


 

我擁有孩子的監護權,可否拒絕對方探視小孩?


過去常常聽到很多當事人向律師詢問

倘若我擁有孩子的監護權

是否可以拒絕對方來探視小孩?


過往實務上,律師所接觸的家事案件

通常不僅包含離婚

更多是在爭奪孩子的監護權上


再加上離婚訴訟過程中

夫妻雙方通常都已爭執不休、氣憤、疲憊收場

甚至會巴不得雙方老死不相往來

而阻礙另一方行使探視權!


但無論法院最終裁判

孩子是由父母親「共同監護」或「單獨監護」

都會因父母親雙方已無同居的可能

而裁定未成年子女與其中一方居住

另一方則有探視權

這件事情是無可避免的!


在孩子面前,夫妻之間的失和及離散

應該是單獨一回事,就算離婚了

也應該秉持理性及健康的觀念

讓孩子在成長過程中不會缺少任何一方的愛

做個秤職的父母親,不過度批判對方、也不應當阻礙探視


而當監護人濫用監護權時,例如:

「監護方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他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以確保小孩的權益


若監護人惡意妨害另一方行駛探視權

情節重大的話,恐構成民事上的侵權行為

可以依民法第195條,求償精神慰撫金


離婚後,可以讓孩子跟前夫/妻斷絕關係嗎?

自然血親關係是無法抹滅的事實

不論當事人同不同意都無法改變這項事實

所以在法律上是無法斷絕親子關係的!


與其讓孩子不段經歷父母雙方爭奪的不安及恐懼中

讓他們能從關愛中成長並理解父母親之感受

瞭解父母之間的事,並不影響對他的愛

理性處事、感性予愛,才是最好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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