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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新北竊盜案件,獲判無罪!


 

這是發生在「新北」的刑事案件


當事人得知兒子車禍住院的消息後

特地到菜市場購買補品、想照顧兒子的身體

沒想到由於過於擔憂自己的心頭肉

當事人挑選完水果後忘記結帳就離開了


直到水果攤商結算營業額時察覺收益不符

調閱監視器後才發現此事、憤而提起告訴

當事人因此被依「竊盜」罪嫌偵辦


待當事人收到警詢通知後才得知此事

並親自攜帶禮盒向水果攤商(告訴人)致歉

但由於告訴人過往有多次遭竊經驗

認為私下和解對於制止竊盜行為是沒有幫助的

所以堅持仍要透過司法途徑處理


法律顧問在接下本次委任後

首先針對對造主張的「趁旁人不備時偷竊」這點

還原完整的事發經過並拿出兒子的就醫診斷證明

並且當事人挑選完水果後沒有左顧右盼等可疑舉止

一切的動作都是行雲流水、非常自然

因此監視器畫面不足以認定被告有竊盜之主觀犯意


另外我們也拿出當事人兒子的所得稅申報資料

去證明說當事人家庭具有相當的經濟能力

並沒有必要去偷竊幾百元的水果!


最終在本所刑事律師的專業辯護下

成功說服檢方、證明了當事人清白

讓法官給予了一個漂亮的「無罪」判決!


🔔竊盜罪成立的要件有那些?法定刑度為何?

根據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由此條法律可以看出竊盜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客觀上要有竊取他人財產的行為(錢財、物品)

主觀上要有故意心態、占為己有的不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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