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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共同猥褻及拍攝未成年裸照(兒少性剝削),獲判緩刑


 

拍攝、猥褻未成年,牢獄之災難避免!?律師極力導正案情,還原對當事人有利之真相!!



本案發生在新竹。當事人在和男友發生性行為時,男友命令受託照看的國小女生,脫光衣物一起「加入」。



又一次當事人在朋友家中,看到朋友女兒小小年紀會自己洗澡,就隨手拍了一張朋友女兒在洗澡的照片。



兩起事件不同對象,因對象都是未成年而被加重刑度。當事人原本在劫難逃,急忙跑來找尋律師協助,希望律師能夠幫忙從中找出一線生機。



歸功於豐富的辦案經驗,讓律師對於各種刑事案件都駕輕就熟。精通刑案訴訟核心也讓律師在處理各種刑案都能夠如魚得水,更能夠幫當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面對當事人所涉犯的「共同對於未滿十四歲兒童之女子猥褻行為」以及「拍攝兒童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兩個罪名,經過律師團隊的研議,為當事人蒐集證據之後,擬定了完善的訴訟策略,各個擊破。



針對共同猥褻行為一案。律師還原事情真相。強調當事人在和男友發生性行為前,當事人男友就已經脅迫該名女孩脫光衣物,並且從頭到尾都是男友在主導命令。



至於拍攝猥褻照片,律師為當事人辯解。當事人本身從事孩童教育相關行業,是因為真的喜歡小孩,在當下才會不由自主想拍照記錄,並非有其他非法意圖。



雖然兩起案件當事人都有犯罪事實,無法撇清關係。但在經過律師的努力蒐證及精湛辯護後,利用其他相關案例讓法官了解,當事人在案件中只是「被動依附」於男友的犯罪行為而非主謀。不僅成功將兩案都壓至最低刑度,甚至漂亮的獲得「緩刑」,讓當事人免於牢獄之災!!



🔔對未成年實施猥褻或性交會面臨什麼刑責??


根據《刑法》第227條內容明文規定

與未滿十四歲之男女:

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猥褻→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

性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猥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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