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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接見的權益?陪偵案例分享


 

|謙聖律師陪偵實務·案例分享|


本案當事人從事車手案件,被以現行犯逮補

本所律師受到委任後,馬上到場協助處理

並且要求「律見」當事人

然而承辦員警卻表示:

律見的同時要「他警」在場聽取內容


※律見:律師接見


此舉非常不妥,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討論

是應該受到「絕對保密」的保障

如此,犯罪嫌疑人才能暢所欲言、將案情交代完全


於是,謙聖律師為了維護當事人權益

以「法律意見」的方式當場與承辦員警相互交鋒

所幸,最後順利爭取到單獨律見的空間

有時員警可能會基於戒護的考量

想於律師律見時在場,這點是可以被理解的

但畢竟偵查階段,是一個案件的雛形

也會影響當事人是否會被羈押及事後案件的走向

所以,一定要給當事人能敞開心胸、暢所欲言的空間

方能正確地行使訴訟上的防禦權

老話一句,律師絕非惡意要與員警對抗

但是,當事人有受律師協助的權利

在偵查中,是必須受到「絕對保障」的


唯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才能獲得公平公正的結果

這也是許多人提倡刑事訴訟法的普世價值應是

「禁止不計一切代價、手段去發現真實」的真意所在

根據【刑事訴訟法34條第2項】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

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

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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