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謙聖承辦過一件毒品販賣釣魚案件
當事人家人在凌晨打電話請求謙聖協助
※謙聖專線24小時,夜間救援不斷線!※
律師接到電話後,會搶在第一時間到場協助處理
到場之後,某分局承辦員警馬上向本所律師表示:
「已給當事人4小時等律師,但因為夜間沒有律師到場
所以我們就直接做了夜間訊問」
針對這段對話,該員警不知是「有意」還「無意」
完全混淆刑事訴訟法「等待律師到場權」
跟「禁止夜間訊問」是兩個截然不同的規定
擷取【刑事訴訟法93條之1第1項第5款】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根據上述這一條文的規定
雖然是針對「法定障礙事由」做規定
但從中也輾轉得知
被告表達有意委任律師後,是有權等待律師四個小時的
這就是所謂的「等待律師到場權」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 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2.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3.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而這一條文的規定,是所謂「禁止夜間訊問」的原則與例外
本案件,可以暴露基層承辦員警執法的粗糙
如果是惡意混淆兩個規定去欺詐當事人
那顯然應有相關的懲處責任
反之,如果是因為不熟悉法律規定
那應該做好職前與在職的教育訓練。
「畢竟官司影響的,是一個人的一生。」
律師的存在,也是為了讓一般民眾
就算不懂法律,也能夠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到侵害!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我們提供免費線上諮詢平台
立即諮詢請點→(LINE:@law316)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