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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販賣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起訴


 

這是發生在台中的毒品案件


事發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被友人指控販賣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而被警察衝,並移送到地檢署開庭


先不論當事人實際上有沒有販賣毒品

謙聖在介入這個案件時

馬上找到這次毒品案件的重大瑕疵!

也就是「證據不足」這點!


因為法律規定毒品案件供出上游可以減刑

所以造成很多毒品人口被逮捕後

會非常積極的咬出上游

有時咬的頭是真;但有時咬的頭是假的

也因此不能因為有人指認被告販毒

就認為被告「一定有罪」!

這也是刑法規範的「無罪推定原則」!


※擷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偵查中無法閱卷的狀態下

謙聖聽完了當事人敘述案發經過後

認為本案除了證人的「單一指述」外

並沒有其他有力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販毒

所以謙聖決定在法庭上強攻證據的充足性!

(如:譯文、對話紀錄、監視錄影畫面)


【為什麼偵查中不能閱卷?】

閱卷意思是「閱覽訴訟資料」

而因為偵查不公開的關係,所以偵查階段是不能閱卷的,除非在特殊情況且特定身分時才可以聲請閱卷。

(例如:羈押審查程序、聲請交付審判可以由辯護人閱卷)


在法庭上

承辦這起案件的檢察官也體認到

本案的證據確實嚴重不足

不能認定當事人的犯罪事實


最終!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到!

「販賣二級毒品不起訴」的完美結果!


販賣二級毒品在台灣屬於重罪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能在偵查階段就獲得不起訴處分

可以省掉很多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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