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發生在「臺中」的毒品案件
當事人原先是在毒品案件假釋中
但在假釋期間內又驗到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因此又多了一條吸食二級毒品的罪嫌
除了想要避免勒戒處分以外
也要避免當事人因為這條毒品案
被檢察官以素行不良等理由撤殘
因此在謙聖介入此案件後
就擬定以優先爭取緩起訴為目標!
※撤殘?不撤殘?是什麼意思?
撤殘簡單來說就是,服刑滿一定時間後,可以聲請假釋,而根據刑法規定,在假釋期間3年內,如果再次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時,便會被撤銷假釋,並且要將前案件未服滿的刑期加上再次犯罪的刑期,一同服刑。
而不撤殘,就是再次犯罪獲判不起訴、可易科罰金的刑責,則可以不必回去坐牢,繼續維持假釋中。
開庭時,卻發生個小插曲
那就是,承辦此案件的檢察事務官
對於戒癮治療的法規並不了解!
當庭直接說:
「假釋中驗尿呈現陽性反應,
所以必須直送觀察勒戒!」
此時謙聖馬上提出糾正
並要求檢察事務官重新確認法規
以及要求請示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需依檢察官行事)
所幸謙聖處理得非常完美
才會讓檢事官在開庭的隔天
就馬上聯繫謙聖
表示願意給我們當事人「緩起訴」
最終!謙聖成功幫當事人爭取到
施用二級毒品-「緩起訴」處分!
讓當事人不必回去監獄服刑
可以享受自由,繼續重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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