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來開講】
律師報你知,何謂強制工作?!
在看新聞報導時
是否常看見一個名詞稱為「強制工作」
除了提到有期徒刑幾年之外
情節重大者甚至會受到「強制工作」的處分
然而,「強制工作」究竟是什麼呢?
刑事律師告訴你!
除了行刑以外,附加的處分稱為「保安處分」
而「強制工作」就是其中之一
是為了矯正不良行為,培養謀生技能及勞動習慣
使具有就業能力而有的措施
根據|刑法第90條|: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如:詐欺案、竊盜案、強盜案…等法官可宣告強制工作)
(一)強制工作時間多長呢?
強制工作3年為期,執行滿1年6個月(可視情況免除)
又或是三年期滿,視情況延長一年6個月
強制工作時間,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
(二)強制工作地點在哪裡?
執行地點位於:
台東縣東河鄉-泰源技能訓練所
高雄市大寮區-高雄女子監獄
(三)強制工作內容是?
裝潢木工、電腦硬體裝修、摺紙袋等簡單工作
政府也會協助考取一些職業證照
其實強制工作的立意是美好的
但若成效沒有明顯效果
換個方式思考的話
這何嘗不是另類的刑期延長呢?
《本律所過往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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