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毒品給他人會觸法嗎?
現今社會毒品氾濫,許多年輕人都會相互轉讓毒品,如果是不涉及金錢交易的情況下,會同時涉及「藥事法第83條的轉讓偽藥罪」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的轉讓毒品罪」。
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有涉及到金錢交易的情況下,即便是以成本價或者低於成本價的價格給他人,依照目前台灣的法律生態,很有可能會被判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的販賣毒品」罪嫌,不可以不慎重。
下表為販賣毒品與轉讓毒品的刑責比較
不難看出,兩者雖然都是把毒品給他人(先不管是否有償)
但是刑事責任的差距是天壤之別的!
| 販賣 | 轉讓 |
一級毒品 |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二級毒品 |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三級毒品 |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四級毒品 |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毒品咖啡包案件為例:
現今,許多查獲的咖啡包都成分不一,以本所承辦多起的製毒工廠案件為例,每一個工廠出場的咖啡包成分都不同,通常都會混雜數種毒品物質(如K他命、硝甲西泮、甲基甲基卡西酮…)與調味粉(如百香果、葡萄、香蕉口味...),所以有時送驗結果是二級毒品、有時是三級毒品、有時則是二、三級毒品混合。 同一個轉讓毒品行為,同時成立「藥事法第83條轉讓偽藥罪」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的時候,這時候我們會比較法律的輕重,選擇刑度比較重的(重法優於輕法),來當作最後的適用法條,例如轉讓三級毒品的部分,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的規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藥事法第83條的規定則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會從重法,也就是藥事法第83條作為適用法條。 順帶一提,因為藥事法第83條是最重本刑七年的犯罪。依照刑法第41條規定,必須是最重本刑5年以下的犯罪,而且刑度在6個月以內,才有易科罰金的空間。
因此如果是依照藥事法第83條的規定,是沒辦法易科罰金的,但也不要灰心!
因為即使無法易科罰金,還是可以向地檢署聲請易服勞動,讓自己免於牢獄之災。
※法律小知識※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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