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沒有吸毒,我吸到的是朋友的二手毒煙!
這是實務上「毒品案件」很常遇到的抗辯
但是這個說法,檢察官或法官到底會不會採信呢? 關於這個問題是有實務見解可以參考的
依照我國現行的實務見解
是肯認吸食到二手毒煙這回事!
也就是說,雖然驗尿報告呈現陽性反應
但只要濃度是在500(ng/ml)以內
那吸到二手毒煙這樣的說法
就能夠獲得檢察官或法官的採信! 以「吸食毒品案件」為例
開庭時,檢察官或法官會先確認被告的年籍資料
之後步驟,一定是先提示驗尿報告給被告看
這時千萬別因看到報告上,呈現毒品「陽性反應」
就急著回答「對驗尿結果沒意見」 今天驗尿報告
雖然是呈現某類毒品的陽性反應
但是毒品濃度是在500(ng/ml)以內
這時候被告就應該先踩煞車!
千萬不要隨便說話!
應由律師當場指出濃度的問題
以二手毒煙作為抗辯
並適度的援引實務見解加強抗辯!
以本所的律師開庭經驗來說
大部分法官或檢察官,其實都知道這個見解或函示
然而,很多由檢察事務官開庭的案件
其實檢察事務官是不了解的
也因此造成
當濃度在500(ng/ml)以內
被告提出二手毒煙的抗辯時
反而被檢察事務官認為被告不認罪
所以想直接將被告送勒戒處分
所以!如果經濟能力許可
還是要讓專門處理毒品案件的刑事律師
從旁協助,給予意見,分析辯護方向
以爭取最佳的勝算! *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毒抗字第301號刑事裁定參照: 「查同處一室吸入他人施用安非他命產生之二手毒煙是否會造成尿液檢出安非他命,目前並無相關文獻可供參考。依常理判斷,若與吸食安非他命者同處一室,其吸入二手毒煙之影響程度,與空間大小、密閉性、吸入之濃度多寡及吸入時間長短等因素有關,又縱然吸入二手毒煙之尿液可檢出安非他命,其可檢出之濃度與吸收劑量、頻率、尿液採集時間點、個人體質與代謝狀況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但其濃度亦應遠低於同處一室之施用者,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7年11月11日以管檢字第0970011146號函示明確。又甲基安非他命之價格,因警方查緝甚嚴,其價格非低,衡情施用者多僅將少量甲基安非他命燃燒後以吸食器供己施用,其所用之量甚微,供己施用或恐不足,當不致將大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氣體擴散至他處,且縱有少量氣體擴散至他處,經空氣傳播稀釋後,該氣體中所含之甲基安非他命含量亦降低甚多。查本件被告經前述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達566(ng/ml)已明顯高出檢驗結果判定基準值500(ng/ml),而呈陽性反應,核諸上開說明,顯非因與吸食毒品者共處一室致吸入俗稱「二手毒煙」所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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