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來開講】
同意警察盤查搜索後,可以臨時反悔嗎?
情境故事:
某日晚上,小明駕駛汽車外出購買宵夜
行經警方設置的酒測路檢點時
遭警方攔下,進行盤查
起初,小明願意配合警方盤查
並簽署了「自願搜索同意書」
然而,正當警方想要打開汽車後方置物箱時
小明突然想到該置物箱有放置一些私人物品
不願意讓警方繼續搜索
員警則向小明表示:
「你剛才已經同意搜索了,還有簽自願搜索同意書
警方依法可以繼續搜索,請你配合。」
警方以此拒絕了小明的請求。
Q.
小明是否可以拒絕配合警方搜索其汽車後方置物箱?
A.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
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始得同意之意旨,方可執行搜索
此之筆錄(書面)祇能在搜索之前或當時完成
不能於事後補正,否則其搜索難認合法
且搜索人員應於詢問受搜索人同意與否前
先行告知其有權拒絕搜索
並於執行搜索過程中受搜索人
可隨時撤回同意而拒絕繼續搜索
即受搜索人擁有不同選擇的權利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7112 號
108 年度台上字第 839 號|判決意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042 號|刑事判決
可參照以上法院判決
受搜索人雖曾同意執法單位進行搜索
但受搜索人隨時可以撤回同意,拒絕執法單位繼續搜索
因此,小明雖有同意警方搜索,且簽署自願搜索同意書
但小明,隨時可以不附任何理由拒絕警方繼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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