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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警方搜索後,可以隨時反悔嗎?


 

【刑事律師來開講】

同意警察盤查搜索後,可以臨時反悔嗎?

情境故事:

某日晚上,小明駕駛汽車外出購買宵夜

行經警方設置的酒測路檢點時

遭警方攔下,進行盤查

起初,小明願意配合警方盤查

並簽署了「自願搜索同意書」

然而,正當警方想要打開汽車後方置物箱時

小明突然想到該置物箱有放置一些私人物品

不願意讓警方繼續搜索

員警則向小明表示:

「你剛才已經同意搜索了,還有簽自願搜索同意書

警方依法可以繼續搜索,請你配合。」

警方以此拒絕了小明的請求。

Q.

小明是否可以拒絕配合警方搜索其汽車後方置物箱?

A.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

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始得同意之意旨,方可執行搜索

此之筆錄(書面)祇能在搜索之前或當時完成

不能於事後補正,否則其搜索難認合法

且搜索人員應於詢問受搜索人同意與否前

先行告知其有權拒絕搜索

並於執行搜索過程中受搜索人

可隨時撤回同意而拒絕繼續搜索

即受搜索人擁有不同選擇的權利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7112 號

108 年度台上字第 839 號|判決意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042 號|刑事判決


可參照以上法院判決

受搜索人雖曾同意執法單位進行搜索

但受搜索人隨時可以撤回同意,拒絕執法單位繼續搜索

因此,小明雖有同意警方搜索,且簽署自願搜索同意書

但小明,隨時可以不附任何理由拒絕警方繼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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