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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遭指控強制性交罪嫌,獲不起訴

  • 作家相片: 魏小雯 謙聖
    魏小雯 謙聖
  • 6月12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遭控強制性交罪嫌,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律師介入化解爭議,關鍵證據還原真相】


在強制性交案件中,一旦遭人提告,即使沒有明確的傷勢或證據,也可能會遭到收押甚至起訴,對被告的名譽與人生帶來重大衝擊。

本案即是一例:被告是一位來台工作的外籍人士,原遭控與素不相識的女子發生性行為,並被指控為強制性交。然而在本所律師團隊的介入下,透過完整的事實釐清與證據檢視,成功說服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免除當事人被起訴的風險。


一、案件背景與事發經過

當事人(外籍男子)在十年前曾於新北市一處民宅,與一名台灣女子發生性行為。女子事後提出刑事告訴,指控當事人以「帶她去看房」為由,將她引誘至住處,並在她身體不適、借用廁所時,強行將她壓制在床上,對其口交與性交;檢警單位依告訴人指述,初步將本案以《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方向偵辦,並展開筆錄、驗傷與數位證據調查。


二、律師辯護策略與主張重點

本所律師團隊受託後,立即分析案件核心爭點並建立以下辯護方向:

1、被告承認發生性行為,但明確否認強制性行為

2、當事人自始坦承有與告訴人發生性行為,但堅稱兩人為男女朋友關係,性行為均為雙方自願。

3、簡訊對話內容揭示雙方交往關係

4、辯護人提出的通訊紀錄顯示,事發後雙方仍有聯繫,簡訊內容甚至提及「懷孕」、「分手」、「離開台灣」等對話,顯見非一面倒的性侵關係,反映雙方曾有情感牽連。

5、缺乏外傷與關鍵證據,無法認定強制性交成立

6、驗傷報告並未顯示有任何外傷,也無其他明確跡證證明被告有強行性交行為。


三、最終結果:檢察官裁定不起訴

檢察官綜合上述證據後認為:

▪️雖有發生性行為的事實,但在缺乏其他強制性證據的情況下,無法僅憑告訴人陳述就指控犯罪成立。

▪️被告的辯詞與簡訊內容彼此呼應,主張並非強迫為性行為尚非無據。

➙最終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作成不起訴處分。


四、本所優勢:語言無礙,法律援助無國界

在台灣,許多外籍人士遭遇刑事指控時,最常見的困難之一就是「找不到能夠流利溝通的律師」。

法律諮詢顧問深知語言與文化理解對案件影響重大,我們的律師團隊擁有優秀的英語及多語能力,能與外籍當事人無障礙溝通,並針對跨國背景量身打造最合適的法律策略,讓身在異鄉的外國人也能獲得公平、有效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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