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交車手被捕時,由於往往手機會有許多“尚未刪除”的對話紀錄,例如有飛機Telegram的訊息,而員警第一時間的做法一定會先將手機開啟“飛航模式”,此時所有的對話紀錄將無法收回,也因此往往留下許多不利的證據資料。
實務上,檢警辦案時,常常會將對話紀錄中的各式各樣暱稱,拿來當作“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的“三人”依據,例如對話紀錄中有暱稱「可達鴨」與「風聲水起」等人,檢察官多數會在起訴書寫下這麼一段話”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可達鴨」及「風聲水起」之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因而認為被告所涉犯的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但是三人以上加重詐欺豈是單憑對話紀錄就能定罪?其實實務上過往確實都是這種作法,然而近期已經有多起判決更改了過往的見解,如果沒有明確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從頭到尾有跟二個人以上的人有犯意聯絡,那麼就不能用”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予以處理,相對的只要不成立加重詐欺,頂多成立的僅會是普通的詐欺與洗錢,而洗錢罪在修法後,只要被害金額在一定的範圍之下,是可以易科罰金的,簡單來說,只要不成立加重詐欺,如果要不被關,只需要方向正確、找到專業、擬定方針配合前行即可爭取不被關的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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