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網路貸款遭控詐欺,獲不起訴
- 魏小雯 謙聖

- 10月29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新北市鶯歌區律師推薦】誤信貸款廣告遭控詐欺,律師協助後成功爭取交付三個以上帳戶不起訴
一、案件經過
某日,當事人在網路上看到貸款廣告,對方自稱是貸款公司的業務專員,聲稱可以協助「美化金流」,讓貸款更容易通過;由於當事人過去曾辦過合法貸款,流程與對方說的內容相似,且對方語氣專業、說明詳盡,讓人難以懷疑,當事人遂信以為真,依指示提供了三間銀行帳號。
之後,對方表示需先進行帳戶金流測試,會先匯款入帳,再請當事人提領現金交還給專員,當事人按照指示前往銀行提領,並至對方指定地點,將款項交付給一名自稱為專員的人;然而,過了一段時間,貸款遲遲未撥款,聯繫方式也中斷,當事人這才驚覺可能受騙,立即前往派出所報案。
在整個過程中,當事人並未交出提款卡、存摺或密碼,也未讓他人操作帳戶,只是單純誤信這是貸款審核的一環,完全沒有預料到自己的行為竟會被詐騙集團利用,成為詐欺、洗錢金流的一部分。儘管如此,當事人仍因此遭以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同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任意交付三個以上帳戶」等罪嫌偵辦,面對突如其來的刑事指控,當事人既震驚又無助,憂心自己會因此蒙受刑罰,遂立即尋求「專精詐欺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求助,希望能還原真相,證明清白。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點擊法律諮詢顧問的線上諮詢平台,並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法律諮詢顧問;法律諮詢顧問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許博閎律師聯手辦案。
(四)在法庭上,法律諮詢顧問主張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412號」刑事判決所示,詐騙集團取得他人帳戶資料的原因多元,不能僅憑帳戶被用於收受詐騙款項,就認定帳戶持有人與詐團有共謀。若行為人是受騙而提供帳戶、依指示提領款項,主觀上並無不法意圖,自難認定涉犯加重詐欺或洗錢罪。
同時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75號」刑事判決指出,現今詐騙手法層出不窮,行為人如是因借貸或求職遭利用,除其辯稱顯然虛假外,不得僅以其成年、有生活經驗,就推論其「應該知道」為詐騙。法院應綜合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心理狀態等因素判斷其主觀故意,而非事後以理性角度苛責其識詐能力。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立法理由,若行為人是遭詐騙而對於行為性質全然不知,即欠缺主觀故意,不應受罰。多起法院實務亦認定,單純提供帳戶不等於幫助詐欺或洗錢,應尊重無罪推定原則。綜觀全案,當事人是因誤信貸款公司「美化金流」說法,提供三個帳戶並依指示提領現金,過程中並無交出提款卡、存摺或密碼,也未獲取任何報酬,其行為屬於輕信而非共犯,主觀上並未意圖協助詐欺或洗錢等。
三、官司結果
最終在法律諮詢顧問有效地答辯之下,成功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給予當事人「不起訴處分」的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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