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申辦貸款提供證件,遭冒名開戶被告詐欺,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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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經過
本案當事人因有資金需求,透過網路接觸一名自稱可以協助辦理貸款的人。對方表示,若要查詢信用狀況及確認貸款條件,需要當事人提供身分證、健保卡及自然人憑證等資料。當事人誤信這是在辦理正常貸款,因此依照對方指示,拍攝並傳送相關證件照片,雙方後續持續討論貸款進度,對方也曾詢問當事人的工作內容、薪資、年收入及是否接到照會電話等資訊,使整個過程看起來與一般貸款流程並無明顯差異。
然而,對方取得當事人的證件資料後,竟利用這些資料透過網路申辦金融帳戶,再將該帳戶提供詐騙集團收受投資詐騙款項;數名被害人誤信網路投資資訊,依照詐騙集團指示,分別將款項匯入這個以當事人名義申辦的帳戶,款項隨即遭提領一空。
直到案件遭警方追查,當事人才發現,自己的證件資料已被用來申辦一個從未實際操作、使用或控制的金融帳戶,並因此遭檢方認定涉嫌「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擔心自己會因此入獄服刑的他,急忙向「專精詐欺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求助,希望能替自己洗刷冤屈。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法律諮詢顧問,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法律諮詢顧問;法律諮詢顧問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蔡復吉律師攜手合作。
(四)法律諮詢顧問受委任後,從雙方完整對話、帳戶申辦方式、帳戶留存資料及一般人的生活經驗,逐一說明當事人欠缺幫助犯罪的主觀故意。
1. 雙方對話內容確實圍繞貸款,並非刻意配合製造假象
法律諮詢顧問指出,當事人與對方的對話並非只有單一句「把證件傳過來」,而是橫跨數日,內容包含資金需求、工作、薪資、年收入、信用狀況、貸款進度及照會電話等事項。當事人在提供證件後,也曾向對方表示家中急需用錢、聯徵查詢造成麻煩,並多次追問辦理進度。這些內容與正常申辦貸款的情境相符,並無證據顯示相關對話是當事人為逃避責任而事後刻意製造。
因此,當事人辯稱自己係因辦理貸款而提供證件,並非毫無根據。
2. 幫助犯必須證明當事人知道或可預見犯罪結果
依刑法上幫助犯的成立要件,行為人必須具有幫助他人犯罪的意思。也就是說,必須證明當事人在提供證件資料時,已經知道或至少可以預見,對方會利用這些資料申辦金融帳戶,再用來詐取他人財物或處理不法金流,卻仍容任結果發生。
若當事人是因遺失、遭騙或基於辦理貸款等其他原因交付資料,且並不知道對方會持資料從事詐欺犯罪,就不能僅因證件最終遭到不法使用,直接推論當事人具有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故意。
3. 涉案帳戶所留聯絡資料與當事人不符
法律諮詢顧問進一步指出,雖然涉案帳戶是以當事人的身分證件申辦,但帳戶申請資料中所留的部分電話、地址及電子郵件,與當事人實際使用的資料並不相符,相關門號申登人也不是當事人。這表示帳戶申辦過程確實存在其他人介入的可能,無法僅因帳戶名義人是當事人,就直接認定是當事人親自申辦、控制或參與使用。
4. 一般人未必知道證件照片可直接申辦金融帳戶
現今部分金融機構雖可透過線上身分驗證申辦數位帳戶,但對未具金融從業經驗的一般人而言,未必知道只憑身分證、健保卡及自然人憑證等資料,就可能在線上完成帳戶申辦。身分證及自然人憑證平時亦可用於報稅、查詢個人資料、申辦政府服務或查詢信用資訊,這些用途與貸款申請具有一定關聯。
因此,不能只因現今詐騙宣導普遍,就一概推論所有提供證件資料的人,都必然知道證件會遭利用申辦金融帳戶及從事詐騙。
5. 刑事案件應由檢方提出足夠證據,不能僅憑懷疑定罪
法律諮詢顧問強調,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即使當事人提供重要證件資料的行為可能不夠謹慎,但「行為輕率」與「具有幫助犯罪故意」仍是不同概念。檢方仍須提出積極證據,證明當事人知道或可預見帳戶將遭詐騙集團利用,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容任結果發生,不能只因帳戶最後被拿來收受贓款,就倒推當事人一定具有犯意。
三、官司結果
法院綜合審酌雙方對話紀錄、金融帳戶申辦資料、聯絡資訊及案件調查結果後認為,當事人所稱「因申辦貸款而提供證件」的辯解並非毫無依據。此外,涉案帳戶申辦資料中存在多項與當事人不一致的聯絡資訊,卷內也缺乏證據證明當事人曾實際介入帳戶申辦、控制帳戶、取得犯罪所得,或知道帳戶將被詐騙集團使用。
因此,檢方所提出的證據,尚未達到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足以形成有罪確信的程度。法院認為,無法證明當事人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的故意,最終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給予當事人「無罪」的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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