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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外國人在臺被控詐欺,獲不起訴

  • 作家相片: 魏小雯 謙聖
    魏小雯 謙聖
  • 4月14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已更新:4月15日



外國人在台灣被控詐欺,還能脫身嗎?本所成功為泰國籍當事人爭取不起訴!


在台灣,如果你是外國人,一旦涉及詐欺案件,很容易就被認為是「跨國詐騙集團」的一環,尤其當你被查獲持有人頭帳戶提款卡,甚至接觸到所謂的「收簿」、「車手」任務時,檢察官往往會直接朝重罪偵辦。但本所的成功案例證明,就算你是外國人,只要聘請到專業的辯護律師,一樣有機會脫身,爭取不起訴處分!


一、案件背景:泰籍男子誤入陷阱,被指為詐欺集團車手

這位當事人是來自泰國的K先生,來台後不久,就因持有人頭帳戶提款卡被警方查獲,進而被懷疑是跨國詐騙集團的「車手」與「取簿手」。檢警指控他從郵局、超商領取包裹(內含提款卡),並涉嫌配合其他成員提領被害人匯入的詐騙款項。

檢察官依照案件慣例,以刑法第339條之4(三人以上加重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一般洗錢罪)等罪嫌展開偵辦。K先生一度遭羈押,案件看似毫無勝算。


二、本所的辯護策略:證據不足 + 時序矛盾 = 不起訴!

本所律師團隊接手後,立即深入分析案卷,並提出幾個關鍵辯護重點:

1. 提款時間與扣案時間不符

警方查獲K先生時,他身上雖然持有多張提款卡,但這些帳戶內的詐騙款項早在幾天前就已經被提領一空。我方主張:提款人不一定是K先生,提領時的監視器畫面也未出現他的身影。


2. 詐欺集團運作模式:車手流動性高,責任不能一體適用

我們向檢察官說明詐欺集團常利用不同車手(俗稱免洗筷)避免追查,K先生雖然被查獲時持有相關提款卡,但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他有實際參與提領款項的行為,無法直接連結至詐欺或洗錢行為。


3. 被告全程否認,無其他證人指證

K先生從偵查開始即否認犯罪,卷內也無其他被害人指認他曾出面領錢、交涉或聯繫,其供詞一致、無矛盾,經過我們引導的說明與佐證,成功讓檢方採信。


三、最終結果: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最終認定,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K先生犯下詐欺與洗錢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他作出「不起訴處分」,案件當場結束,不需上法庭、不會留下刑事紀錄,更不會入監服刑。


★外籍人士在台灣也有權利,我們懂得怎麼保護你★

這起案件再次證明,不論你是台灣人還是外國人,一旦被誤認為詐欺集團成員,只要及早聘請律師,仍有機會自清、爭取不起訴或緩刑。本所擁有豐富的外籍人士刑案經驗,能以中英雙語溝通,協助處理:

▪️外籍人士涉詐欺、洗錢案件

▪️外籍人士遭誤羈押、語言隔閡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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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接見與法律應對策略


若您或您的家人也面臨類似情形,無論是否為台灣籍,請第一時間聯繫我們,由律師團隊親自處理,不讓誤會變成刑事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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