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為急需資金繳納孩子的保險費
於是從臉書社團內尋找兼職工作
沒想到卻被詐騙集團騙取銀行帳戶
甚至連自己也成為了幫助詐欺提款車手
害得當事人身上同時有兩件加重詐欺案在跑
另外一件已經成功獲得緩刑宣告
但是如果這件被判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那麼原有的緩刑宣告也會被一併撤銷
當事人原以為這次也能像上件一樣沒事
等到收到了判決書才發現事情的嚴重性
因為一審判決被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在網路上看到法律顧問眾多成功判決的當事人
聆聽完本所律師給出的專業法律見解後
就決定要將本案全權交給法律顧問處理
而當事人所涉及的加重詐欺罪嫌
是刑度「至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犯罪
所以如果要讓當事人兩條詐欺案件都安全下庄
那麼這一案件勢必要突破法定刑度的下限
也就是說要爭取到六個月的有期徒刑才可以!
詐欺律師在開庭過程中提出諸多論證
去論述本案被告並沒有科以重刑的必要
盡全力讓承審法官也認同我們的主張
並且罕見的在加重詐欺案件中
使用「刑法59條」讓本案當事人再次減刑!
最終,法律顧問上訴成功!讓高院撤銷改判!
本次「加重詐欺罪」獲判僅六個月有期徒刑
讓當事人得易服勞動即可,不必入監服刑!
※詐欺案件上適用刑法59條是極其罕見的狀況!
(通常只會出現在販賣毒品或性犯罪的相關案例)
🔔緩刑期間遇到什麼狀況會被撤銷宣告呢?
根據刑法第75條
不論是「被判緩刑前」或「緩刑中」犯他罪
而受到六個月有期徒刑宣告者,就會被撤銷緩刑宣告!
🔔詐欺案件相關法定刑度為何?
一般洗錢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普通詐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加重詐欺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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