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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販賣第三級毒品三次,仍成功爭取緩刑五年

  • 作家相片: 魏小雯 謙聖
    魏小雯 謙聖
  • 6月11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已更新:4天前

【販賣三級毒品三次,仍成功爭取緩刑五年!辯護關鍵:自白+刑法第59條】


在毒品案件中,光是涉及一次販毒既遂就已經難以爭取緩刑,如果是三次販賣,幾乎等同直接入監服刑。但我們成功地讓法院接受辯護主張,替當事人爭取到五年緩刑,並附帶保護管束與180小時的義務勞務,這樣的結果在實務上非常少見。


一、案件經過

本案當事人因經濟壓力與藥頭聯繫,陸續三次將第三級毒品「K他命」販售予買家,時間分別在同一個月內,且三次均屬於既遂。警方埋伏蒐證後,將當事人查緝到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起訴,依法起跳刑期本應在七年以上。

★在檢方起訴後,我們隨即著手研擬最佳辯護策略。


二、辯護重點

本案雖然有主張「供出上游」主張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但因為本案中上游經過檢方偵辦是不起訴的,所以難以爭取供出上游減刑。


但我們提出了以下三大重點:

1、全案三次販賣毒品,皆為當事人自白

➙本所強調,當事人從偵查階段起即配合調查,並如實交代販毒過程與細節,符合第17條第1項「自白」減刑條件;法院予以肯認,三案皆准予減刑。

2、後兩次販賣為自首行為

➙除了自白之外,我們也主張其中兩次販賣行為尚未被掌握前即主動供出,構成刑法第62條的「自首」,得再請求減輕刑度。

3、首次販毒再適用刑法第59條

我們爭取法院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理由包括:當事人生活困頓、事後深感悔意、並有穩定工作及家庭支持,非職業性毒販。


三、最終結果

法院綜合考量後,對三次販賣毒品的行為均予以減刑,合併後總刑度未超過兩年,但經我們主張並說服法院,最終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

1、緩刑五年、保護管束、180小時義務勞務、法治教育及反毒課程

2、無須實際入監服刑,也不會留下服刑紀錄。


【專辦毒品案件|法律諮詢顧問的專業辯護團隊】

我們處理過上百件毒品案件,無論是單次販毒、運輸毒品,還是數罪併罰、累犯紀錄,皆有成功爭取減刑、緩刑、甚至無罪的實戰經驗。

本案正是最佳例證——即使是三次販毒既遂,只要運用正確的法律條文與策略,仍有機會爭取到不必坐牢的結果。


若您或親友正面臨毒品相關案件,請儘早與我們聯繫,讓專業律師為您爭取最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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