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在30年前另結新歡、拋妻棄子離家,多年來對兒子不聞不問,沒有養育過他。近年父親中風住院並花光積蓄,向法院對兒子請求給付扶養費,兒子可以拒絕不付嗎?
一、哪些人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1116-1條)
(一)夫妻互相間。
(二)直系血親相互間。
(三)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四)兄弟姊妹相互間。
(五)家長家屬相互間。
二、負扶養義務的順位(民法第1115條)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三、看起來父親與兒子是直系血親關係,且兒子是負扶養義務的第一順位,但依民法第1118-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因此在本案例中,父親多年來對負扶養義務者的兒子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兒子的扶養義務,換言之,兒子是可以拒絕不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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