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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長期同居」必須知道的幾件事


 

【家事律師來開講】



現今社會思想越來越開放、多元

許多交往多年的情侶不願受到婚姻制度的枷鎖

而選擇了長期同居、維持交往的模式

那這樣的相處模式,在法律上有什麼保障嗎?

差一張結婚證,權益差很多嗎?



Q1.「長期同居」法律上有保障這樣的關係嗎?



律師解答:


在法律上,目前沒有明文保障

現代人因平時要面臨各式各樣的生活壓力

雖對婚姻有嚮往

但對於實際步入禮堂仍非常卻步

原因無他

當相愛的雙方去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後

無疑是為自己增添了一份責任及壓力

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下

促使許多年輕人「長期同居」

雖然沒有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但雙方多已同居許多年

且認定彼此是攜手此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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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那這樣的同居生活到底算是什麼關係呢?

法律上認可這樣的關係嗎?



律師解答:


這種未成立婚姻關係

但雙方主觀上有類似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思

客觀上有共同長期生活的事實

可以稱為所謂「事實上夫妻」!

但如果只是同居的男女朋友

看不出有長期共同生活的事實

就不算是「事實上夫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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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事實上夫妻」能享有一般登記結婚的夫妻

相同的財產權利嗎?



律師解答:


家庭生活費用(OK)



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

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由此規定可知

「同居夫妻」對家庭生活費用的支出

是要依照夫妻的經濟能力和家事勞動來共同分擔的



而「事實上夫妻」

實務見解上,認為可以類推適用本條作處理

請求對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398號民事判決



贍養費(OK)



如果雙方分開後,會因而導致其中一方生活困難

可以向他方請求相當程度贍養費。



參照: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412號判例

※這個判例是在處理早年男子還有納妾的習俗時

如因分手導致妾生活困頓,可向夫請求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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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是否有繼承權?



律師解答:

只能請求酌給遺產,不能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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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能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律師解答:

目前不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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