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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被騙了!有前科也不能隨意被搜索!


 

【刑事律師來開講】

有前科案例者,可以拒絕警察攔查搜索嗎?

某日小春騎乘機車通勤上班時

因違規闖紅燈而遭到警方攔查

警方查閱小春資料,發現他有毒品相關的前科

警方便向小春表示: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我可以查證你, 所以請你配合!」

要求小春打開機車置物箱,讓警方查看有無任何違禁品。

Q.

小春這時可以拒絕打開機車置物箱嗎?

A.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

雖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

得對於在場人員『查證其身分』

仍應符合所定要件

倘欲基於司法警察(官)之身分蒐集犯罪事證

對於在場人員之身體、物件

電磁紀錄、住宅或場所為搜索、扣押處分

仍應依警察法第九條第四款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款之規定

遵循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及扣押之規定

並依其具體情形,由法院予以事先或事後之審查

非謂因有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而得規避

其若非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

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規定

本於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原則

判斷其證據能力之有無 。」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6562 號判決意旨參照)

(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8 年交上易字第 18 號刑事判決可供參照)

根據上開法院判決可知

查證身分與搜索是不同的執法行為

若要打開民眾的機車置物箱,應屬搜索行為

司法警察應事先取得搜索票,始得為之

本案情形中,司法警察因未取得搜索票

縱使司法警察可以查證小春的身分資料

但仍然不能強制小春打開機車置物箱

因此依法,小春是可以拒絕打開機車置物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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