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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以隨便查我嗎?一次搞懂臨檢、盤查、酒測的法律底線
一、前言 在日常生活中,民眾可能會遇到警察臨檢、盤查或酒測等情況。許多人對於警察的職權範圍感到困惑,不知道自己應該配合到什麼程度,也不清楚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拒絕。本文將從法律角度詳細說明警察臨檢、盤查及酒測的法律依據、執行要件與民眾的權利保障,協助您了解自身權益。 二、警察臨檢查證身分的法律依據 Q:警察臨檢查證身分之依據為何?有前科就必須接受臨檢嗎? A:單純有前科並非發動臨檢查證身分之對象。 警察的職責不僅限於偵查犯罪的司法工作,還包括預防犯罪的行政勤務。為了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危害、保護社會安全,警察職權行使法應運而生,規範警察在預防犯罪行政勤務中的作用,以保障人民權益。根據該法規定,警察可執行巡邏、臨檢勤務,對場所、人、交通工具進行臨場檢查,或以路檢方式執行盤查。 (一)、根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1.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警察必須基於具體事實,而非單純因為民眾有前科就進行臨檢。 2. 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例如警察有理由
2月24日


刑事陪偵流程:從遭逮捕、做筆錄到開庭,律師如何保障你的權益?
當司法警察(例如警察、憲兵、調查局人員)無預警上門搜索,甚至執行逮捕時,巨大的恐懼與壓力往往讓人瞬間不知所措。從被帶離家門的那一刻起,您就進入了分秒必爭的刑事偵查程序。在這段充滿未知的過程中,您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可能成為決定案件走向的關鍵。 請記住,保持冷靜並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是保障您自身權益最重要的一步,本文將為您完整解析從警局、地檢署到法院的每一個環節,並清楚說明律師如何在每個階段扮演您的守護者。 一、第一站:警察局 — 攸關重大的「警詢筆錄」 當您因涉嫌刑事案件被逮捕並帶回警察局時,將面臨第一次的正式訊問,也就是製作「警詢筆錄」。這份筆錄是案件的第一份官方紀錄,重要性不言而喻。 • 流程: 遭搜索/逮捕 → 帶回警局 → 警詢筆錄 • 您面臨的風險: 在不熟悉法律且身心俱疲的狀態下,很容易在訊問的壓力下做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或對警方的提問產生誤解。 律師如何幫助您: ◦ 立即到場,停止訊問 : 您有憲法保障的權利,可以要求「律師到場後才開始接受訊問」。 ◦ 擬定應對策略 : 律師到場後,會先與您在不受干擾的空間單獨會面(
2月24日


在法庭上說謊,就一定會構成偽證罪嗎?
在莊嚴的法庭上,每一句證詞都可能影響判決的走向,因此,證人被要求必須誠實作證。然而,一個常見的疑問是:如果在法庭上說了與事實不符的話,是否就一定會構成偽證罪?許多人認為只要在法庭上說謊,就會面臨刑事處罰,但事實上,偽證罪的成立有其嚴格的法律要件。本文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您深入解析偽證罪的定義、構成要件,並釐清在法庭上陳述不實是否必然觸法的界線。 一、偽證罪的法律定義 根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 的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從法條文字中,我們可以理解到,偽證罪是為了確保國家司法權的公正行使,避免因錯誤的證詞而導致誤判。然而,並非所有不實的陳述都會構成此罪,其成立必須同時滿足數個特定的構成要件。 二、偽證罪的構成要件 要成立偽證罪,必須同時具備四個關鍵要素。首先是「身分要件」,行為人必須是案件中的「證人」、「鑑定人」或「通譯」。這意味著,案件的「被告」本人,即使在自己的案件中為了脫罪而說謊,也不會構成偽證罪。因為被告有不
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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